出口退(免)税应纳、应退税额的计算(四)
录入时间:2001-03-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1信息】 出口退(免)税计算题:俊平税务师事务
所于近日几次接触到关于出口货物退还消费税的政策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A公司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00年12月份,从摩托车制
造厂购进摩托车200辆,不含税的单位价格为每辆8000元,当月将该批摩托车
销往国外,离岸价折合人民币每辆1万元。
已知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请计算A公司应退还的消费税款。
2.上述A公司当月还接受某外贸公司委托代理出口黄酒100吨。该批黄酒的
工厂购入价为50万元(不含税)。已知黄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为240元,请计
算该笔业务应退还的消费税款。
3.某商贸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主要从事商品流通业务,2000年12月
份委托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批,请问该笔业务是否
退还消费税?
4.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2000年12月份出口化妆品一
批。请问该企业是否享受消费税退税政策?
5.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某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化妆品一批,
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不含税)。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请
计算该笔业务应退还的消费税税额,并说明该企业及外贸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6.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出口金银首饰是否退还消
费税?
答案:
1.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
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外贸企
业直接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
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
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销售摩托车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200×8000
×10%=160000(元)。
2.销售黄酒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100×240
=24000(元)。
3.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
贸企业受其他非生产性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税。?注:该
政策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规定是一致的?。因此,该笔业务不得退还消
费税。
4.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
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政策,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
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该企业出口时免征增值税,不享受消费税退税政策。
5.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办
法。
应征消费税=200×30%=60(万元);
应退消费税=200×30%=60(万元)。
生产企业账务处理为:计算应缴的消费税时,借记:“应收账款 600000”,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0”;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0”,贷记:“银行存款 600000”;应
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 600000”,贷记:
“应收账款 600000”。
外贸公司账务处理为: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
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 600000”,贷记:“应付账款 600000”;
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 600000”,贷记:“银行存
款 600000”。
6.根据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
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金银首饰消
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
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提示:
一、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税目税
率执行。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
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二、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
收,因此,对生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又因其出口时已免征
消费税,即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项政策规定与生
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其政
策区别的原因是,消费税仅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免税了,出口的应
税消费品就不含税了;而增值税却在货物销售的各个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
已纳的增值税就需退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