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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销售公司也要缴纳消费税吗?

录入时间:2003-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3信息】 某大型啤酒企业集团的销售公司。从2002 年6月1日起,啤酒企业集团便实行了新的经营策略,即集团公司生产分厂不再直接将 啤酒成品销售给该销售公司,而是将啤酒液销售给我们,由我公司再进行罐装对外销 售。 最近,市国税机关在对集团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不仅要对集团公司生产分厂销 售给销售公司的啤酒液征收一道消费税,而且还要对我们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啤酒成 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这不是重复征收消费税吗?市国税机关这样做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3]382号)规定:“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 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 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 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账,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 消费税额;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罐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 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 纳消费税额中抵减。”因此,国税机关要该生产分厂在销售啤酒液时缴纳消费税是正 确的,要销售公司对罐装销售的啤酒成品缴纳消费税也是对的。不过,如果销售公司 能够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账,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则可以在计 算缴纳消费税时将生产分厂销售啤酒液时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扣除,这样就不存在重复 征收消费税纳问题了。(z 2003 08 077 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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