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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案例分析营改增后 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处理

录入时间:2017-05-25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622号)对于“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规定,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应纳税额处理: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具体账务处理

  1.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期内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负数,金融商品转让的亏损不能由其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销售收入来弥补,则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为0,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同时需要做好相关备查账,具体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上述情况如果是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例1: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20173月纳税申报期提供一般计税方法咨询服务销售额100万元,产生销项税额6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按规定认证及申报,进项税额8万元,当月买卖金融商品,取得买卖负差价159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则转让金融商品涉及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173月产生转让损失159万元,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

  贷:投资收益 9

  (2)如果截止到2017年末,企业没有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则“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出现借方余额,则2017年年末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9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

  2.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期内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正数,则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为盈亏相抵后的余额,同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不仅仅是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额,还可以抵扣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不考虑转让金融商品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要“全额”缴税,则做如下账务处理:

  (1)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例2: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20173月纳税申报期提供一般计税方法咨询服务销售额100万元,产生销项税额6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按规定认证及申报,进项税额4万元,当月转让金融商品,取得买卖正差价159万元,由于纳税人不考虑转让金融商品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2万元,则转让金融商品取得买卖负正差价159万元,要全额缴纳增值税9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则转让金融商品涉及的账务处理:

  (120173月产生转让盈利159万元,则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 9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

  (220173月申报期内按照实际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

  贷:银行存款 9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不考虑转让金融商品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税,由于财会〔201622号文件对于“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规定中没有具体涉及其会计核算,为避免出现当期尚有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取得买卖正差价(即卖出价大于买入价)全额纳税,造成多缴增值税和多留抵进项税额,则建议将当期参与一般计税方法的“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中可抵扣当期进项税的金额,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而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具体账务处理:

  产生转让收益,先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将当期“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中可抵扣当期进项税的金额,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参与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同时需要做好相关备查账: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如果纳税人在同一个会计年度下一纳税期申报期再出现负差,按照政策规定,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同一会计年度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没有说可以和同一会计年度上一纳税期相抵,所以不需要考虑上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情形。

  例3: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20173月纳税申报期提供一般计税方法咨询服务销售额100万元,产生销项税额6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按规定认证及申报,进项税额7.8万元,当月转让金融商品,取得买卖正差价159万元,由于纳税人不考虑转让金融商品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产生未抵扣进项税额1.8万元,则转让金融商品取得买卖负正差价159万元,不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9万元,其中1.8万元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只需缴纳7.2万元(9-1.8)增值税税额,不考虑其他情况,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则转让金融商品涉及的账务处理:

  (120173月产生转让盈利159万元,则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 9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

  (2)将当期“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中可抵扣当期进项税的金额1.8万元,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参与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同时需要做好相关备查账: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320173月申报期内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7.2

  贷:银行存款 7.2

  例4:接上例3,如果纳税人当期购买不动产产生大额进项税额,当期取得进项税额按规定认证及申报,可抵扣进项税额16万元,由于纳税人不考虑转让金融商品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产生抵扣税额10万元,则转让金融商品取得买卖正差价159万元,不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9万元,其中9万元可以按规定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不需缴纳增值税税额,不考虑其他情况,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则转让金融商品涉及的账务处理:

  (120173月产生转让盈利159万元,则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 9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

  (2)将当期“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中可抵扣当期进项税的金额9万元,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参与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同时需要做好相关备查账: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例5:接上例,不考虑其他情况,20174月买卖金融商品,取得买卖负差价63.6万元,具体账务处理按照例1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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