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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四种方法,你掌握了吗?

录入时间:2017-02-06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是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而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方法,本文梳理如下。
  直接转出法
  一般货物(即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
  例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
  如果以后改变用途需要全部转出进项税额时,假如账面成本是100万元,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
  还原转出法
  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
  例2: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小米,支付买价100万元,则可以自行计算抵扣13%的进项税额,所以100万元分为两部分:100×87%=87(万元),这部分计入账面成本;100×13%=13(万元),这部分做进项税额抵扣,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万元)。
  关于“÷(1-13%)”的换算问题,假如现在告知账面成本为87万元,则不能直接用87×13%做进项税额转出,也不能用87÷(1+13%)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当初是用100×13%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要把87万元还原为当初小米的买价100万元。按照数学方法解答,设小米的买价为X,那么X×(1-13%)=87,则小米的买价X=87÷(1-13%)=100,然后100×13%就等于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就是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比例转出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是比例转出法。外购比例的含义,指生产的产品中,有多少是外购的成本,或者说有多少是含有进项税的。
  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成本价值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含有进项税额(比如人工成本)。
  这里的外购比例,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其中只有部分含有进项税额,我们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只转出这些进项税额。对于其他不含进项税额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也不会涉及转出进项税额。
  净值转出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3:A公司2016年6月1日购进一栋楼房,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假如A公司于2016年12月将该办公楼转为员工宿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1000-1000÷20÷12×6)÷1000=97.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7.5%=10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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