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1-04
某家具制造公司,2015年,通过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赠给希望工程校用物资一批,其中:课桌1,000张,总售价100,000元、总成本价80,000元;坐椅2,000把,总售价 100,000元、总成本价60,000元。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
问题:
1、对外捐赠的货物,会计上不做销售核算,而税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是按售价计算视同销售收入?还是按成本价计算视同销售收入?
2、货物捐赠支出,是按销售价计量?还是按成本价计量?
分析:
一、捐赠货物视同销售:
1、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货物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既然是视同销售行为,一般应按销售价格计算视同销售收入,按成本价计算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按涉税不同可分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视同销售行为。两种视同销售行为在范围与内涵上有着差异:判断增值税视同销售,既看货物的用途,又看货物的来源。比如,上述企业对外捐赠的货物,其用途是对外捐赠,其来源是企业自产货物。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其售价200,000元和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34,000元,缴纳增值税。而判断所得税视同销售,只看货物的用途,不看货物的来源,只要是改变了货物所有权属的用途,就应确认为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如上企业对外捐赠的货物,因其用途是对外捐赠,改变了货物所有权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应归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按照货物售价计算视同销售收入200,000元、按照成本价计算视同销售成本140,000元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会计处理:
税收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作销售核算。比如上述企业对外捐赠的货物,会计上认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将捐赠的货物成本连同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74,000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二、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如上所述,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时要视同销售已经非常明确,但在货物捐赠支出的计量上,是按照成本价还是按照销售价来计量,税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在会计上却有通常做法:捐赠的货物不作销售核算,货物捐赠支出按实际成本及其相关税金支出之和计量。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货物捐赠支出计量,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会计上实际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的数额计量。
至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首先应分清捐赠支出的性质:是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还是属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六)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如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按会计上实际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的数额,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反之,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税前扣除。如属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上企业对外捐赠的货物,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该公司会计上实际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的数额是174,000元,假如,该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则该公司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74,000元, 可按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120,000元(1,000,000×12%),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54,000元(174,000-120,000)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假如,该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为1,500,000元,则该公司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74,000元属于年度利润总额12%180,000元(1,500,000×12%)以内的部分,准予如数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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