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9-30
千呼万唤始出来,财税(2016)47号文的公布,让劳务派遣差额扣除政策这块石头落地。该政策基本平移原营业税政策,给予了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权利。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具体应如何操作、会计如何处理、风险防控应对,这些都是摆在面前的问题。
一、政策规定:三个明确
(一)明确劳务派遣服务概念
财税〔2016〕47号文件明确,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明确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劳务派遣服务的税务处理
按照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缴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缴税。
(一) 全额缴税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6%)—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率(3%)
(二)差额缴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缴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征收率(5%)
(三) 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缴税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按照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开票方法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可对计税销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差额扣除部分按零税率另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就计税销售额部分按适用税率开具普通发票,同时,就差额扣除部分在同一张发票上按零税率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开票方法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就计税销售额部分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扣除部分可自行按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就计税销售额部分按适用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就差额扣除部分在同一张发票上按零税率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按零税率另行开具(不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的征税部分销售额、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及代码。
三、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缴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特别提醒:因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其抵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征收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原营业税=(1000000-800000)×5%=10000元
现增值税=(1000000-800000)×5%/(1+5%)=9523.81元
金额=1000000-9523.81=990476.19元
(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营业收入 952,380.9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619.05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095.24
营业成本 761,904.76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3.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2〕如果小规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80,000.00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6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60,000.00/(1+5%)×5%=2,857.14元,则:
(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营业收入 76,19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809.52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57.14
主营业务成本 5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四、劳务派遣服务的税务风险分析
劳务派遣服务的涉税风险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凑发票,是某些不法企业虚列成本,虚假税前扣除的手段。而不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往往容易跟他们一拍即合。
一是因为劳务是无形,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二是因为开具劳务费发票时通常只在项目栏填写劳务费几个字,容易浑水摸鱼、蒙混过关;
三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享受差额扣除政策,上游扣除不交税,下游还能列支成本,还有这等好事。
不法企业通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派遣合同,取得发票,冲减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税款,实际上并没有真实发生劳务派遣业务。
(二)虚增工资,虚假扣除
某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劳务费收入10万元,其中包含的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9.9万元,然后该公司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只有1000元……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找来一大堆身份证发工资,这些人根本不是该公司员工,并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到用工单位工作。
(三)漏缴社保,不交个税
劳务派遣公司通常利用法律的盲区和监管的模糊,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甚至不代扣个人所得税,但却仍然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上扣除工资。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真“外包”,假“派遣”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劳务派遣可以差额征税,劳务外包不可以差额征税!但有企业对政策理解错误,或故意混淆,不当使用劳务派遣的差额扣除政策。
五、防范劳务派遣服务的税务风险
(一)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资质证书。
(二)合同规范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实行网上备案。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岗位等情况;
二是劳务派遣公司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载明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数额。
(三)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
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要有明细的银行流水单据。
(四)扣除凭证要求
扣除凭证除了第二项中的两个合同和第三项中的银行单据之外,还需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花名册、用工单位的花名册、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工资核算明细账,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五)规范发票开具
选择差额征税的,扣除的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差额开票功能,差额开具发票。同时,需要在备注栏中备注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的数额。
(六)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审核鉴证
严格执行国税函(2009)3号和2015年34号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更防止一笔工资两头扣除。
(七)加强部门协作
营改增前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一般都在地税,国地税稽查部门可信息共享,协调办案。同时,税务、工商、人力资源、银行等部门,可联合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业务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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