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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先开具发票的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16-09-27

  案例:某餐饮企业,营改增后,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最近,有一家外地来该餐饮企业驻地施工的建筑工程队,自行无法解决施工人员的就餐问题,因此,就和该餐饮企业商定在该餐饮企业就餐,就餐期限为三个月,每月餐费为20000元,在签订就餐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三个月的餐费60000元,同时要求该餐饮企业给其开具发票。那么,营改增后,先开具发票的,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知,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服务的,应在销售服务完成时确认会计收入的实现。
  收取60000元餐费属于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为:60000÷(1+3%)=58252.43(元)〔每月收入为:58252.43÷3=19417.48(元)〕,应缴纳增值税额为:58252.43×3%=1747.57(元)。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相同,具体应缴纳税费额略。
  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餐费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预收账款 58252.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47.57
  (2)施工人员就餐的第一个月末
  借:预收账款 19417.48
   贷:主营业务收入19417.48
  (3)第二、三个月会计处理与第一个月相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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