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9-21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对于视同销售收入调整这一块,既熟悉又陌生,特别是在实务中调增视同销售收入时,但忘了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本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关于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实务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需要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即在实务中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别忘了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填报案例
例1:A公司将自产的10台电视机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电视机生产成本1000元/台,同期销售价为1200元/台,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00元,纳税调整增加12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0000元。申报表填报如下表。
例2:A公司购买10台电视机对外公益性捐赠,购买价格为1100元/台,则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1000元,纳税调整增加11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1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1000元。申报表填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