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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转作废品处理,增值税怎么处理

录入时间:2009-02-27

【中华财税网2009/2/27信息】  问:我厂有一批产成品积压卖不出去了,转作废品降价处理,请问增值税怎么处理?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贵公司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销售货物所得应记入有关收入科目,并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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