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毁损的货物可否以正常销售货物处理,并不予转出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5-09-12
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一批存货受雨淋失效,本来价值
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1700元。如果我不申报损失,将其以低价100元
处理掉,这样可不可以按正常销售货物处理,不用转出进项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构成实质损害的,即应当认定为毁损,
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并不能由纳税人随意认定或者选择。如果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
的需要而随意选定是否以非正常损失处理,或者将已实际构成非正常损失的货物,以
正常货物但低价予以销售处理,那么除非货物灭失(比如被烧毁、被偷盗等),只要
不灭失,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均可以通过按其现有价值低价销售的方式来处理,从而进
项税额不予转出,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被人为地缩小了适
用的范围,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另一方面,若企业以该种方式处理,从而不予申报损失的,则税务机关在实务中,
将要求1、相应进项税额全部转出;2、低价销售取得的收入,作为销售毁损物按企
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销项税率;3、若申报损失已超过法律规定之期限,则
该相应之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非正常损失货物按正常货物低价对外销售处理,由此将导致的损失将是巨
大的,并不能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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