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问:我是一个纳税人,有一个税收问
题要向您请教。某国有苗圃,生产经营范围是育苗和造林。该企业既有自产树苗用于
销售,也有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113号)规定,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
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
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
自产农业产品;而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
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
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
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
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113号)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
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
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应该缴
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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