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1/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经营家用电器的外
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计划在外地设立一个办事处(此办事处为非
独立独立核算单位),只负责产品的库存,发出及联系有关销售业务,该办事处的工
作人员工资及日常费用支出有我公司负责支付,产品的库存、发出均由我公司设帐进
行核算,销售发票由我公司开出。这样我公司外设的办事处是否要在当地税务机关缴
纳增值税?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你
公司在外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
者购货方收取货款以及有提供售后修理服务的行为,应当向当地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以上业务的,则可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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