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一般纳税人兼营征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十一、一般纳税人兼营征免税项目进项税
额无法划分如何处理
(一)资料
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药品,2000年10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0万元,货物已验收入
库。
(2)销售非免税药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
(3)销售免税药品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二)要求
假定该企业生产非免税药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上期无留抵税款,请计算该
厂1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三)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
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
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30×100÷(200+100)=1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0×17%-(30-1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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