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某公司向某单位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
300万元,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该单位约定:货款于半年后结清,并按年利率10%收取
利息。对于该公司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本地国税局说属于销售货物价外费用中的
延期付款利息,应当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而地税局说应该按贷款业务就利息
收入征收营业税,问:该公司的这笔收入到底应该缴什么税?
答:该公司这笔销售业务实质上属于赊销。正常的销售业务,企业商品发出后,
就应进行货款的结算。而赊销,则是商品发出后,双方并不马上进行货款结算,而是
约定在一定时间后再结算货款。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今日的一元钱非明日的一元
钱,该批商品售出时价值为300万元,如果销售企业当时就收到这300万元,无论是投
入再生产、还是去投资、存银行,总之,半年之后,本利和肯定不止300万元。因此,
购买商品的企业在购买了商品之后半年再付款,就不能只支付300万元,而必须再
支付一定的利息,即延期付款利息,这样对销售企业来说才没受损失。所以,销售商
品的企业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实质上是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应该缴纳增值税。
赊销是企业的一种销售方式,在企业经营中很普遍,绝非贷款业务,谈不上按“
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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