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付款也能抵扣
录入时间:2003-06-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2/2003信息】 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人
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2003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手续,他未携带购买货物的付款凭证,
但税务机关为其顺利进行了申报并抵扣了进项税额。正当该企业财务人员感到纳闷
的时候,办税服务厅的负责人向他宣讲了新的税收政策。
这位负责人说,对该企业上述尚未付款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是根据新的税收政策
进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不
再执行“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须在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须在付款后以及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也
就是说,该企业未付款但已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
证,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该负责人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
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增值税专
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但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增
值税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总之,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的加速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2003年6月30日前必须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否则就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生
产经营会产生巨大影响。
随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前移,纳税人可以及时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从
而减少资金占压,这对纳税人是有利的。纳税人为了充分利用此项政策,需要准确把
握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的几项重要规定。
首先,要注意开票与认证时间有严格的限制。因为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
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认证后应立即申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
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对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
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认证和抵扣
有时限限制,但对是否已付款没有限制。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就有了较
大的灵活余地,从开具到认证还有90天的调控余地,企业可以根据每月进销项税额的
比例进行筹划,避免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出现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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