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3-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3信息】 一、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一)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二)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五)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
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
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账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
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七)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
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商品销售成本”、“应
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其明细
账。
(八)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九)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税
务部门报送专门的资料。
(十)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
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特殊企业
(一)非企业性单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
人认定手续。
对外省(市)在北京市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其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
(三)运输单位和个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配售黄金、白银业务的人民银行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军队物资供应机构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是指在银行开设账户,单独办理结算业务的各级物资主管部
门、物资供应站、物资仓库、军需材料供应站、军需材料仓库等),可以持单位名称、
业务范围、银行账号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国家物资储备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国家物资储备局可向税务征收单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和购
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
对原属于私营企业性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技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验证改为
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按照京国税[1999]042号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手续。
(八)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
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征税。
(九)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
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
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取消其
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
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三、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一)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从事货物零售的小规模企业不得认定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不得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而应铵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四)个人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
1.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非企业性单位不得认定
1.非企业性单位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
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一)办理认定申请的时限
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准的,应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
(二)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书面申请的
内容包括:①开业日期;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③账目设置状况,能否
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④财务人员状况;⑤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
料和申报纳税;
2.税务登记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开户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包括有关合同、章程、协议总
分支机构的有关证明)。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
请书》,10日内按上述规定要求填报。 (bb20030503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