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税金如何提?
录入时间:2003-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3信息】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从供货方纳税
人的类别进行分类有三种:1.从农业生产单位收购;2.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3.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由于供货方纳税人的类别不同,所以计提进项税金的方法也
不相同。
从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农业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计提进项税金=买价×扣除率。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产品支付给农
业生产者的价格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价款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
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农业产品,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提进
项税。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业产品,计提进项税金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
点认为,比照向农业产生产单位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计提进项税金的方法,即:
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扣除率。其依据是(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第八项规定: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
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1+征收率)]
×扣除率。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是:在价税分离的基础上,计提进项税金。
增值税是价外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价税合计数。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
计提进项税金,也就是说购货方将上一环节承担的增值税也作为了计提进项的基数,
无疑加大了购货方的进项税金。前文所引的(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第八项规定可以
理解为,只是在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时,可计提进项
税额,且计提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比照免税农业产品的扣除率。根据国税发(1994)122
号文第五项规定:对于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开具普通发票,对一般纳税
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种提进项税额。此项
规定明确了按普通发票注明价款计提进项税额的,仅指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不应扩大解释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既然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文规用,
在实际应用中就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而不能人为地做扩大解释。
(bh20030402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