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产制品不应按6%缴税
录入时间:1999-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99信息】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玄武分局在对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1997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生产
保健品"健肝宝",其主要原料是由蚂蚁及其他11种中药配置,原料中蚂蚁的比例
按投料比约占20%,按打粉后的重量比约占42%。由于该产品的主要原料无法
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企业在平时申报纳税时,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缴税。玄
武分局在对此户实施检查后指出,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入不能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
税。
根据[1994]财税字第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
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用微生物、微生物
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该单位生产的"健肝宝"不属于生物制品;其原料
中动物及其组织只占一部分。因此该企业生产销售的"健肝宝"保健品应按17%的
税率缴纳增值税。 (zsb990113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