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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制品不应按6%缴税

录入时间:1999-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99信息】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玄武分局在对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1997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生产 保健品"健肝宝",其主要原料是由蚂蚁及其他11种中药配置,原料中蚂蚁的比例 按投料比约占20%,按打粉后的重量比约占42%。由于该产品的主要原料无法 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企业在平时申报纳税时,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缴税。玄 武分局在对此户实施检查后指出,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入不能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 税。   根据[1994]财税字第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 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用微生物、微生物 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该单位生产的"健肝宝"不属于生物制品;其原料 中动物及其组织只占一部分。因此该企业生产销售的"健肝宝"保健品应按17%的 税率缴纳增值税。                 (zsb990113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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