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30/2005信息】 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役
士兵再就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那么,如何享受呢?下面就此问题举例说明。
例一:宏大公司从事大型设备的生产,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该公司现有职工
600人,其中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5人。该公司2004年实现销售
40000万元,利润2000万元。
筹划方案:该公司可以专门新办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承接部分安装业务。
该公司可将15名部队转业干部全部集中安置到安装公司,并将安装公司的总人数控
制在25人以下(保持安置比例在60%以上),根据
财税[2003]26号文件
规定,安装公司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假设2004年安装公司承接了宏大公
司600万元安装业务,并实现利润300万元,宏大公司销售额为39400万元,
实现利润1700万元,筹划前后税收负担差异测算如下(仅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假设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
筹划后宏大公司增值税销项税减少额=600×17%=102(万元)
筹划后宏大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额=300×33%=99(万元)
安装公司因享受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税收负担为0。可见,按此
方案实施可减少税收负担201万元(102+99)。
点评:有条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生产企业,如果提供混合销售劳务(在销售产
品的同时提供安装、运输、售后服务等营业税劳务),可以将营业税劳务分离出来,
新办一个人数较少的企业专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这样可事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
例二:某餐饮企业兼营歌舞厅,该企业从事餐饮的人数100人,管理歌舞厅的
人员为10人。
筹划方案:该企业可以将歌舞厅业务分离出来,单独新办一户企业,同时向社会
招聘6名以上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使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比例达到
60%以上,这样新办的经营歌舞厅的企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点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无论从事何种行业都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对于从业人数较少、营业税负担较重的娱乐业企业,可考虑通过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来
减轻税收负担。
相关链接:
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3]26号文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
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之并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
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
的转业证件;以上优惠政策自加9年5月1日起执行。
随军家属再就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0]84号文件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
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并有军(含)以
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
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以上规定自2000
年1月1日起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再就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新办
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等等。
(优惠政策的内容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该优惠政策自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税收优惠的限制性规定
财税[2005]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
事个体经营,其雇工人数必须在7人(含7人)以下才可享受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
凡雇工人数在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
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
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bu20050421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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