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1/2005信息】 张某几年前和一些朋友共同出资组建
了一家乳品有限公司,乳品公司生产的奶产品作为当地政府的菜篮子工程,效益不错。
但公司成立几年来都未曾分红,因为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公司税后利润分红给个人股东还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缴纳20%的个人
所得税。比如,一般情况下,被投资公司获利润100元,计缴33元企业所得税后,
如分红给个人股东,还要缴纳13.4元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实际净收益只有
53.6元。对此,许多企业往往保留利润不愿分红。
张某本想从公司的投资收益中取出一部分钱投资一个新项目,如果以乳品公司的
名义投资,与其他几个股东的想法又难于一致。如果从公司中借出部分款项,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的,其未归还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又不划算。
乳品公司账上有钱,自己个人想投资却又无资金,面对这种情况,他感到很烦恼。
据张某介绍,乳品公司只负责奶产品的生产和运输,具体奶产品的分发由各送奶
点负责,大致为:奶产品市场价1元,出厂价0.8元,差价由各奶点的送奶员(大
部分是下岗人员)所得,乳品公司按出厂价计税。
根据这些情况,他可做些税收筹划,既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又可
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筹划思路是:乳品公司新成立一家配送公司,乳品公司占
出资额的95%,公司的股东占出资额的5%。配送公司专门负责乳品公司产品的分
发、配送及上门服务,配送公司所需送奶车及冰箱等设备由配送公司购买,配送公司
招聘一些具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乳品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并按市
场价格计税;配送公司只向乳品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并产生相应利润。
对配送公司来说,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号)等一系列扶持下岗再就业文件的规定,新办的服务型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
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假定配送公司招聘下岗失业
人员超过30%,可免3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至于乳品公
司从配送公司分回的利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
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乳品公司与配送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因
为配送公司享受免税,故乳品公司分回投资收益也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以这部分
投资收益分红给个人股东,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测算如下:2005年乳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率为33%,增
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不考虑企业免税产品及其他
涉税因素。
对乳品公司而言,按原模式(即未投资成立配送公司前的模式),乳品公司实现
销售收入10000万元,应缴增值税2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8000万元,实
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应缴所得税660万元,税后利润1340万元。
按投资成立配送公司的模式计算,乳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2000万元,应缴
增值税540万元,支付配送服务费3000万元;新模式较原模式多缴增值税
340万元,相应多负担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元;其他各项成本费用与原模式
一样为8000万元,但需减去改由配送公司承担的折旧等费用200万元后为
78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为1166万元,应缴所得税384.78万元,税后
利润781.22万元。
对配送公司而言,取得服务收入3000万元,支付人员工资性费用等2000
万元,扣除折旧等费用2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零,税
后利润800万元。乳品公司按95%投资比例分回投资收益760万元,其他股东
分回投资收益40万元,则乳品公司税后净利润为1541.22万元。
对乳品公司的股东来讲,不管从乳品公司还是从配送公司所获净利润均同属他们,
因此他们所获净利润为1541.22万加上40万元合计为1581.22万元,
与原模式相比多获净利润241.22万元。
以上只是一个筹划的思路,与该乳品公司情况相似的企业均可借鉴,不过在具体
操作时,要各税种全面考虑,从中找出一个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的最优方案。如本
例中乳品公司在原模式下配送分发点的涉税问题,是定期定额还是其他等等,但根据
重要性原则,分析时如金额较小可暂不考虑。另外,配送公司对乳品公司的服务定价
一定要合理确定,因为乳品公司和配送公司属关联企业,只有保持合理的价格,才能
避免被作为关联交易进行调整。 (a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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