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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的纳税策略

录入时间:2005-01-1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 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营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 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 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 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是,应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则需缴纳营 业税。   由此可见,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到底 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是由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重所决定的。 在日常应用中,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很好的窍门:   如:一家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2004年12月,该公 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0万元(含增 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 该公司缴纳什么税比较节税呢?   混合销售的纳税平衡点其增值率为:   R=(S-P)÷S=(1+17%)×3%÷17%=20.65%;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200-1000)÷1200×100%= 16.67%;   由于16.67%〈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 的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0÷(1+17%)×17%-1000÷(1+ 17%)×17%=29.1(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20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6.9(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 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 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5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500-1000)÷1500×100%= 33.33%;   由于33.33%〉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达到节税 的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500÷(1+17%)×17%-1000÷(1+ 17%)×17%=72.6(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500×3%=45(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72.6-45=27.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大多数情况 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 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下。(a200501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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