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运费进行税务筹划的策略
录入时间:2004-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4信息】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发生运输费用,与税
收有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
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这种
影响达到可以人为调控,并可以合理合法地着意计算安排之时,运费的税务筹划便产
生了。
一、运费结构与税负的关系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
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额(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
价格中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
17%R。假设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
额,同时,这笔运费的收取方还应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
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只减少了4%(7%-3%)的税收收入,换句话说,
该运费只有4%的抵扣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可以求出使两种情况下抵扣率相等的R之值。即17%R=
4%,R=4%÷17%×100%=23.53%。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中可抵
扣增值税的物耗比例达到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
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物耗部分的17%抵扣,二者所抵扣的增值税额相等。因此,
我们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例1]甲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材料一批,内部结算运费价格2000元,现取
R值为23.53%计算,则这笔2000元的采购运费价格中包含的物耗为
470.60元(2000×23.53%),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0元
(470.60×17%)。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甲企业可以向该独立核算车辆
运输单位索取普通发票并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140元(2000×7%),与此
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辆还应缴纳营业税60元(2000×3%)。这样,从甲企
业与独立核算车辆总体的角度看,一抵一缴后实际税负只有80元。
以上说明:当R=23.53%时,两种情况下抵扣的税额相等,该扣税平衡点
是存在的。
二、购销企业运费中降低税负的途径
1、采购企业自营的运费转变为外购的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拥有自营车辆的
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R值小于23.53%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
“独立”出来。
[例2]乙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车辆方面抵扣进项税额的
资料分析,其运费价格中R值只有10%,远低于扣税平衡点。2000年该企业共
核算内部运费76万元,则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额为1.292万元
(76×10%×17%)。
如果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乙企业的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乙企
业的实际抵税额又是多少呢?“独立”后,乙企业一是可以向运输子公司索取运费普
通发票计提进项税额5.32万元(76×7%),二是还要承担“独立”汽车应纳
的营业税2.28万元(76×3%),这比原抵扣额的1.292万元多了
1.748万元。运费的内部核算价款未作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
为对外支付后,乙企业就能多抵扣1.748万元的税款。
2、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为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购
货方的制约。对于售货方来说,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变为代垫运费,就能降低
税负。
[例3]C厂销给丙企业某产品10000件,不含税销价100元/件,另收
取10元/件的运费补贴,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84529.91元[10000
×100×17%+10000×10÷(1+17%)×17%]。若进项税额为
108000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护费抵扣进项税8000元),则应
纳税额为76529.91元(184529.91-108000)。
如果将自营车辆“单列”出来设立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让该子公司开具普通发
票收取这笔运费补贴款,使运费补贴收入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C
厂纳税情况则变为:销项税额170000元(价外费用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的代垫
运费后,销项税额中不再包括价外费用计提部分)、进项税额100000元(因运
输子公司为该厂二级独立法人,其运输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故运输汽车原可抵扣的
8000元进项税额现在已不存在了),则应纳增值税额为70000元,再加上运
输子公司应缴的营业税3000元(10000×10×3%),这样C厂总的税收
负担(含二级法人应纳营业税)为73000元,比改变前的76529.91元降
低了3529.91元。
然而,购销行为总是双方合作的关系,购货方丙企业能接受C厂的行为吗?改变
前,丙企业从C广购货时的进项税额是184529.91元,改变后,丙企业的进
项税额分为购货进项税额和支付运费计提的进项税额7000元两部分,合计起来
177000元,这比改变前少抵扣了7529.91元。销货方改运费补贴为代垫
运费,购货方未必会同意。
在实务中,为了消除购货方对售货方“包装”运费、降低税负的制约,可以选择
特定的购货者予以实施,即当购货方通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采购货物无需抵扣
进项税额时,可考虑改变运费补贴状况。如销售建材产品的企业,如果购货方是建设
单位、施工企业或消费者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考虑将原包含在售价之中的运
费价款转变为代垫运费。需要补充的是,无论是把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还是把
运费补贴收入转变成代垫运费,都必然会增加相应的转换成本,如设立运输子公司所
支付的开办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支出。当节税额大于转换支出时,说明税务筹划
成功;反之,当节税额小于转换支出时,应维持原状不变为宜。
(Au200411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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