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行后生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今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利
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
税函[2003]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生
产企业“免、抵、退”税全面推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此,一些企业来信、来电询
问95号文与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有无矛盾?利用6个月期限统筹报送单证
的办法能否继续使用?如何结合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运行进行“免、抵、退”税筹划?
笔者认为,新系统推行后,统筹报送单证的筹划方法仍然适用,但出口额与出口
数据核对办法的实行,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将货物报
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
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再向主管
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
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
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因此,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可以利用
“6个月”的期限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以
统筹报送单证的办法,来调整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
而95号文的主要内容则是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
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
法,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
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在次月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
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从文字表述上看,两个文件对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方面的要求是一致
的,都要求及时准确申报。95号文是以强化管征手段来促使生产企业准确、及时申
报“免、抵、退”税出口额,但对企业的“免、抵、退”税收齐单证申报并未限制,
也就是说,95号文要求“免、抵、退”税出口额要及时申报,而对“免、抵、退”
税的收回单证却没要求即收即报。所以,“免、抵、退”税收齐单证申报仍然按照
“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执行,两个文件没矛盾。
从实际操作上看,生产企业在出口当月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体现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而
收齐纸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后进行的“免、抵、退”税收回单证的申报,体现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栏。
95号文所指的“免、抵、退”税的出口额仅指“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两个
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也没矛盾。
有些企业产生上述疑问的主要原因是将“免、抵、退”税出口额申报与“免、抵、
退”税收回单证申报混为一谈,从而认为“免、抵、退”税收回单证要及时足额申报,
无法进行筹划。这是误解。
从筹划角度上看,95号文规定,对有电子数据未及时申报的出口额,应视同内
销申报缴纳增值税,而这类出口额不属于统筹报送单证的筹划范围。因为生产企业在
未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的情况下,无法申报“免、抵、退”税的收回单证,
自然也就没有筹划的余地,这一点无论是否推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无论是否出台
95号文,都是一样的。至于前面提到的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而视同内销征税问
题,95号文已明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而统筹报送单证正是对收齐纸质报关
单、外汇核销单进行报送的筹划,所以95号文限制不到。只要企业按规定及时申报
“免、抵、退”税出口额、有电子数据且收齐单证的,就可以采用控制单证报送的方
法进行筹划。
一般贸易方式
某公司2002年8月份出口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内销收入为2000万
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0万元;9月份内销收入为
40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征、退税率均为17%。该公司8月份出口
销售收入按时申报,纸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当月全部收齐,出口退税子系统电子信
息对审都能顺利通过。
全部报送单证
8月份“免、抵、退”税额=3000×17%= 510 (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2000×17%-(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510(万元)
8月份留抵税额=560-510=50(万元)
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50= 430(万元)
统筹报送单证
如果8月份该公司报送单证600万元,则
8月份“免、抵、退”税额=600×17%=102 (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2000×17%-(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102(万元)
8月份留抵税额=560-102=458(万元)
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458= 22(万元)
可见,由于控制单证报送,第二种方案的应纳税额比第一种方案的少408万元,
应退税额比第一种方案的少408万元。从征退税总量上看,两者相等。但由于退税
款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得到,而应纳税额得按期缴纳,这将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如
果资金不足,企业可能还要向银行贷款,增加利息支出;另外,应纳税额多的还要多
负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从而减少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应选择第二种方案,统
筹报送单证。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免、抵、退”税计算“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的办法有两种:“实耗法”
与“购进法”。
“实耗法”是以当期全部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将进料加工合同的进口料件总值与出口产品总值之比确定为分配率,
以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分配率的乘积计算出口货物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
据此参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即:
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分配率
分配率=合同的进口料件总值÷合同的出口产品总值
而“购进法”则是以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进料加工免税进
口料件价格”的计算依据。
“购进法”下,“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相对较少,显然,“购进
法”会产生“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滞后。但何种方法对企业较为有利,应结
合企业的上期留抵数、进项税额、内外销比例、税务机关退税快慢等诸因素,经过统
筹规划,方可确定。
生产企业的核销方法确定之后,不能随意更改,只能在原有的核销方法中进行筹
划。那么,如何对“购进法”和“实耗法”进行筹划呢?答案是统筹报送单证。
下面,我们先来看“购进法”的筹划。
由于“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是根据当期进口料件总额
确定的,而对进口报关单的报送没有明确的时限,企业可采取统筹报送单证的办法来
调整“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
例如,某公司2002年3月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合同中进口料件总额800万
元,产品复出口销售总额1000万元。3月份分批报关进口料件800万元,复出
口销售600万元,进项税额2万元。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5%。该公司出
口销售收入按时申报,所有单证当月全部收回,出口退税子系统电子信息对审都能够
通过。
全部报送单证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
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600-800)×(17%-15%)=
-6(万元)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料
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退税率=600×15%-800×15%=-30(万元)
应退税额=0
统筹报送单证
若生产企业当期先报送550万元进口报关单,则: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600-550)×(17%-15%)=-1
(万元)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料
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退税率=600×15%-550×15%= 7.5(万
元)
应退税额=1(万元)
经过筹划,该生产企业3月份不但无须纳税,还有税可退。
我们接着看“实耗法”的筹划。
目前推行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在计算“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
料件价格”时,是以企业当期报送、并经电子对审通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销售额为
依据。因此,企业也可采用统筹报送单证的方法进行筹划。
例如,某公司进料加工合同中的进口料件总额为800万元,产品复出口销售总
额为1000万元;2003年1月份报关进口料件800万元;复出口销售
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2万元。征税率17%、退税率15%。2月份,该公
司内销产品销售总额1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2万元。该公司出口销售收入按时申
报,单证当月全部收回,出口退税子系统电子信息对审都能够通过。
全部报送单证
1月份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
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1000-1000÷800÷1000)
×(17%-15%)=2(万元)
1月份“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
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退税率=1000×15%-1000×800÷
1000×15%=30(万元)
1月份应退税额=0
2月份应纳税额=10×17%-12=-10.3(万元)
2月份“免、抵、退”税额=0
2月份应退税额=0
统筹报送单证
若该企业先报送一半金额的单证,则:
1月份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
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500-500×800÷1000)×
(17%-15%)=0
1月份“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
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退税率=500×15%-500×800÷
1000×15%=15(万元)
1月份应退税额=0
2月份应纳税额=10×17%-12+(500-500×800÷1000)
×(17%-15%)=-8.3(万元)
2月份“免、抵、退”税额=500×15%-500×800÷1000×
15%=15(万元)
2月份应退税额=8.3万元。
可见,企业应选择第二种方案,统筹报送单证。
由于电子数据对审的办法对“免、抵、退”税的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产企
业应注意:必须按规定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一旦按“有电子数据但未
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视同内销征税,企业将无法对这类收回单证进行筹划;必须尽
快收回单证,这样既可避免已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因没有电子数据而视同
内销征税,又可增加筹划的金额;必须及时上网提交报关单,以利于电子对审的顺利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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