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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款方式上寻找空间--企业销售时的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4信息】 例一:2004年1月1日,A公司将自 有门面房出租给B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有两种收租方案可供选择(假设 A公司各年度均盈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年利率为10%,出租房产每 年应当提取折旧8万元):   方案一:A公司在每年年末向B公司收取当年租金200000元,5年合计 1000000元。方案一税收负担为:   每年应缴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每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0000×(7%+3%)= 1000(元)   每年应缴房产税=200000×12%=24000(元)   第一年应缴印花税=200000×5×1‰=1000(元)   第一年租赁房产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0-80000- 10000-1000-24000-1000)×33%=27720(元);第 二年至第五年租赁房产所得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0-80000- 10000-1000-24000)×33%=28050(元)   方案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收取5年租金,折算现值为 758157元。   分析:方案二中A公司实际采取的是预收款方式取得收入。财税[2003] 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 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 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A公司应将一次性收取的租 金平均计入各年度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方案二中营业税、房产税 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方案一是一致的。方案二税收负担为:   每年应缴营业税=(758157÷5)×5%=7581.57(元)   每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7581.57×(7%+3%)= 758.16(元)   每年应缴房产税=(758157÷5)×12%=18195.77(元)   第一年应缴印花税=758157×1‰=758.16(元)   第一年租赁房产净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758157÷5-80000- 7581.57-758.16-18195.77- 758.16)×33%=14631.45(元);第二年至第五年租赁房产净所 得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758157÷5-80000-7581.57- 758.16-18195.77)×33%=14881.65(元)   可见,这两种方案收取租金的折算现值是相等的,但方案二比方案一每年少负担 营业税2418.43元(10000-7581.57),少负担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241.84元(1000-758.16),少负担房产税 5804.23元(24000-18195.77),第一年少负担印花税和企业 所得税13330.39元(1000-758.16+27720- 14631.45),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少负担企业所得税13168.35元 (28050-14881.65)。方案二显然优于方案一。   例二:2004年1月1日,C公司与D公司签订2004年度购销合同,C公 司将自产粮食白酒分若干批销售给D公司,有两种收款方式可供选择(假设C公司 2004年度盈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方案一:C公司在货物发出的同时,分批向D公司收取价款,价税合计金额为 234万元;   方案二:C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向D公司一次性预收货款,并给予D公司5%的折 扣优惠(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为222.3万元。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 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 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因此,方案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 方案一相同。   根据计算结果可知,采取方案二比方案一少负担增值税1.7万元[(234- 222.3)÷(1+17%)×17%],少负担消费税2.5万元[(234- 222.3)÷(1+17%)×25%],少负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42万 元[(2.5+1.7)×(7%+3%)],少负担企业所得税2.34万元 {[(234-222.3)÷(1+17%)-2.5-0.42]×33%}。 如果方案一分批取得的收入折算现值与方案二差距不大,那么选择方案二更为有利。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在选择收款方式时,除了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还要测 算税收负担的变化情况。在一般情况下,采用预收款方式可减少销售收入,并且不会 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提前(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因此可相应减轻 一定的税收负担。(bu102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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