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选择企业形式 需作综合考虑 

录入时间:2004-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4信息】 投资者在投资兴办企业时,往往考虑利用 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由于税法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不完全相同, 投资者确实可以通过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获得税收利益。但是,投资者必须注意:税 收利益是纳税人整体利益的组成部分,纳税筹划也只是企业整体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只有从整体利益出发,将纳税筹划工作与整体管理工作相结 合,才能获得真正的经济利益;否则会出现只获得税收利益,而丧失整体利益的结果。   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分为外部层次和内部层次两个方面。在进行外部层次的纳税 筹划时,纳税人可以在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之间进行选择; 在进行内部层次的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可以在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单纯就 税收利益而言,内外资企业、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子公司和分公司确实存在差别。   例如,甲、乙、丙、丁、戊5人合伙经营一家饭店,该饭店注册形式为合伙企业, 则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分得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假设该饭店年盈利500000元,5人平均分配利润,每人分得 100000元,依现行税制每个合伙人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8250元 (100000×35%-6750),每人的税后所得为71750元,5人合计 税后收入为358750元。如果该饭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所得首先需征收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33%,需缴纳165000元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 335000元。如果将全部税后利润作为股息红利平均分配给投资者,则每人的股 息红利收入为67000元,每人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3400元 (67000×20%),每人的税后收入为53600元,5人的税后收入合计为 268000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了90750元(358750- 268000)的所得税。由于公司制企业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其税 负重于合伙企业。从税收利益上看,投资者应该选择合伙企业形式,但是投资者在选 择企业组织形式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利益,还要考虑以下问题:   1.企业控制权问题。为了引进外资,发展经济,我国在税收上给予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享受了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投资者 可以考虑通过组建外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但此时必须注意合资或合作经营的条件、 投资者自身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否则会得不偿失。   2.责任承担问题。在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时,投资者必须考虑企业是否 具有法人资格、自身对企业债务负担何种责任。公司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以 投入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 责任;而合伙企业则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投资者为避免公司制企业的“经济性重复征税”而选择了合伙企业形式,则一旦 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投资者就可能遭受巨额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同样,企业在设立 分支机构时,也要考虑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3.管理需要。在选择组织形式时,投资者必须要考虑到企业管理的难易程度, 根据管理需要,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管理比较规范,组织结构比较稳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 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合伙人的个人信誉、个人的负债情况等可能会影响企业的 稳定性。   4.预计风险情况。投资者选择的行业不同,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对管理的要求、 预计盈亏也随之不同。投资者应根据面临的风险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如投资的行业 为高风险行业,如高科技企业,则应选择公司制企业形式;如投资的行业为餐饮业、 零售业,则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   总之,投资者在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不同组织形式的利 弊,综合平衡后,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不能因税收利益而丧失企业整体利益。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