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空间加大
录入时间:2004-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4信息】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
审批,引起了企业广泛关注。江西一企业财务经理在得知该消息后认为:“企业选择
合适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控年度税负,达到递
延纳税甚至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以前企业改变方法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
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
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
关有权调整。税务机关出于严格税收征管、完成税收任务等目的,一般很难同意企业
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法。现在审批取消了,筹划余地大了。但我担心的是税务机关会
让企业自由选择吗?”
该经理的担心并非多余。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
价方法的审批取消后,国家税务总局跟着出台了后续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已取消和
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规定: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
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
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
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
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
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
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以上规定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可以改变方法,但需要有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的理
由,并且符合程序,在年终进行申报时能够提供说明材料,否则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对
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这就给主管税务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在
改变计算方法时,首要考虑的是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去说服税务机关。
那么如何做到有理呢?有关专家进行了分析。
成本计算,是指企业对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材料耗费、工资支出、折旧
费用等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归集、分配。成本计
算方法主要有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每一种计算方法都有主要的适用对象。存
货计价是企业对所拥有的存货按一定方法计算其成本,存货计价涉及存货购入、加工、
发出等不同环节。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
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零售价法、毛利率法等。不同计价方法有不同特点和
要求,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企业财务人员应在
年初对采用不同方法的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利弊。改变方法首先要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尽量与企业生产的实际相吻合,能
方便企业的会计核算,这样就有了改变计算方法的理由。其次,改变方法,按规定应
该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决定,并形成批准文件,这
样程序方面才能符合要求。第三,改变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会计核算会产
生影响,需要进行一些账务调整,做好衔接,不要发生计算错误。
如果企业做到了以上三点,改变方法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也才能顺利达到
改变方法所想达到的目的。 (a200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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