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交易可不必签合同
录入时间:2004-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4信息】 前几日,在深圳某公司做会计的同学,跟
我谈到他在工作上的一点想法。他说,他所在企业与同属一集团下的另一公司及本企
业部门之间发生购销业务时都签订了购销合同,但他认为,该企业与这两种交易对象
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多此一举,白白多缴了印花税。
那么,我这位同学的看法是否可行呢?我认为可行,且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印花税
纳税筹划方法。
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书立、使用、领受
应税凭证的行为,才必须依法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而签订合同无非是为了更好地保
障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和督促各自应履行的义务。而签订合同无非是为了更好地保障
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和督促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刚才提到的那个企业与关联企业同为
集团公司控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签不签合同对双方来说,风险意义并不大;
与本企业部门之间则完全属内部交易,就更没有签合同的必要了。而如果不签合同,
就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该企业自然可以不必就该购销金额缴纳印花税,从而节
省下一笔资金。下面通过举例比较说明。
例如,某纸业集团下有分公司A和B,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1999年A企业共
签订了以下购销合同:(1)向印刷厂签订销售胶刊印刷纸合同共5份,合同金额为100
万元/份;(2)向B公司销售卷筒纸,签订购销合同5份,合同金额为10万元/份;
(3)另向本企业内设宾馆供应卷筒纸,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金额为10万元。不考虑
其他合同,则A公司1999年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5+100000×5+100000)×0.03%
=1680(元)
说到购销合同中的印花税纳税筹划,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商品购销活动中,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
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这条规定实际上也为企业进
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承上例说明。假如上述A公司与印刷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有一份合同注明是以
印刷厂提供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小汽车交换A公司纸产品。则这份合同A公司应缴印花
税:(1000000+1000000)×0.03%=600(元),显然比前一种情况下要多缴税300元
(600-1000000×0.03%)
在我国,印花税最低税率为0.005%,最高税率也不过0.2%,可以说税负是极轻的。
正因为此,纳税人通常都不把印花税放在眼里。其实,印花税金额虽小,却也是一笔
流动资金。做企业,要图发展,讲效益,有时候也应“可省则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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