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实例:2004年1月,某注册税务师小方对
长江时装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审计。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实现销售
3246万元。为了扩大生产能力,2003年1月1日,公司开始筹备建造一个新的生产车间,
并专门从银行借入了500万元的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生产车间于2003年4月1日
建造完工。(为简化计算,假定每月均为30天。)
2003年1月至3月间,公司发生的资产支出如下:
1月1日,购买工程用物资支出140.40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40万元;
2月10日,支付建造车间的职工工资9万元;
3月15日,将2002年12月28日购进的高分子建筑材料(当时作存货处理)用于车间
建造。这批建筑材料的入库成本为60万元,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格为
50万元,目前市场价格为100万元,购进时的材料价款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支付;
3月31日,为3月15日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存货进项税转出缴纳增值税8.50万元。
公司财务科将从银行所借的款项,在该项固定资产建造完工交付使用时一次性计
算利息,并将其资本化。公司第一季度应资本化的金额为7.5万元。
分析
长江公司这项业务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从企业理财的角
度进行分析,却不经济,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注册税务师小方指出:《企业会计制度》对购建固定资产发生借款的利息资本化
问题作了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在以下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开始资本化:其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其二,借款费用已经发
生;其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同时,《企业
会计制度》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
的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枚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资本化率
公式中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占用天
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这里的“每笔资产占用天数”,是指发生在
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
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公式中的“资本化率”,则应根据
不同情况具体确定: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
款的利率;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
的加权平均利率。
注册税务师小方认为:长江公司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计算该项固定资产购
建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这样对企业更有利,可以收到节税效果。
接着,小方对该业务支出进行了具体计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借款利息的资本化可以按月计算,也可以按
季或按年计算。如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企业应根据每月每笔资产支出金
额和每笔支出需要承担借款费用的天数与当月天数之比,计算每月累计支出加权平均
数:
1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40.40万元(140.40×30/30)
2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46.40万元(140.40×30/30+9×20/30)
3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83.65万元(140.40×30/30+9×30/30+68.50
×15.30+8.50×0/30)
如果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公司第二季度应资本化的金额合计为
2.35225万元(140.40×6%×1/12+146.40×6%×1/12+183.65×6%×1/12);
如果按季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公司第一季度应资本化的金额为2.3523
万元[(140.40×90/90+9×50/90+68.50×15/90)×6%×3/12]。
计算结果表明,按月计算或者按季(年)计算,两者结果差不多,但与长江公司原
来计算资本化的方法相比,结果却相差甚远。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计算,
企业可递延纳税。而按原来的方法处理,则长江公司在该项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害
资本化的金额为51577.5元(75000-23522.5),也就是说,影响当年的计税所得额
51477.5元,如果长江公司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则该公司当年要多缴纳企业所
得税1698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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