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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筹划——设办事处的所得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6/2003信息】 (十二)设办事处的所得税筹划 [案例597] [案情说明] 辽宁省鞍山市家加佳油品销售公司是经营原油及油品的企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月至6月该公司在吉林省某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经营公 司发来的油品及原油。根据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及现行税收法规,有以下三种经营 方式及涉税处理方法: (1)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 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 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 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 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 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 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 (3)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 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该办事处在2002年1月~2002年6月接到沈阳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 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万吨,购进价为900万元,取得 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 沈阳总公司2001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 [筹划分析] 该办事处2002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3种涉税处理方法,纳税额度分 别如下: (1)作为办事机构,因为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 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 税。分别计算如下: (200万元-160万元)×17%=6.8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000万元×6%=6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缴纳增值税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为: [ (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7%=23.8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增值税=[(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 17%=23.8万元。 所得税100万元×33%=33万元 [筹划结果]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3种处理方法纳税额完全不同,第二种方法最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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