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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企业销售活动中特殊问题的税收筹划技巧——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

录入时间:2003-07-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5/2003信息】 四、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   企业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 方式。   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 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依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 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 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 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 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可见,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进行纳税筹 划提供了可能。   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贷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 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贷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 待收到贷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 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 贷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以上是对销贷方而言 的。若从购货方的角度出发,则应做相反的纳税筹划。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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