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对象不同 税前扣除有别
录入时间:2005-04-3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30/2005信息】 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日益发展,国家
对个人的捐赠行为也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在税收上允许其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这
实际上是国家对其捐赠的款项予以全部或部分报销。那么,对于个人捐赠支出的税前
扣除,国家是怎样规定的呢?
政策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个人通过法定渠道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或限
额扣除。
限额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让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
其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几年陆续明确,通过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光华科技基金
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华环境保
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及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也可允许税
前扣除。
但个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扣除,仅限对下列宣传文化事的捐赠:
一是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
赠。二是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
是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是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
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全额扣除: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陆续下发了放开扣除限额改为允许全额扣
除的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
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实行100%(全额)扣除的办法:
一是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红十字事业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
动。主要有以下十项:(1)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
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2)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
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
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3)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4)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
道主义服务工作。(5)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
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6)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7)
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8)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9)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
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0)县级以上
(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二是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
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
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
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三是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
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四是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让会力量举办的
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
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和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100%所
得税前扣除政策。
五是防治非典的捐赠。在防非典疫情期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
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
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是个人(注:也可以直接)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的
研究开发的捐赠(资助),但这类捐赠扣除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
税的其他所得。
七是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
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
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大注意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几个问题:一是个人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
赠必须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
扣除。二是直接对具体对象如向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几个基金会的捐赠,必须有明
确文件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没有明确文件的不能扣除。三是“社会团体”是指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
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这样的“组织”转赠给
教育或公益事业的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这个“组织”没有心须经过财税主管部门列
举。四是个人的捐赠扣除应当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应当在减除法定费
用之后再减除捐赠额,故其扣除顺序是从标准扣除到捐赠扣除。五是捐赠扣除除特别
列举外一般必须在当期收入中办理,当期的收入不够扣除的不能延期扣除。
捐赠者申请税前扣除的具体手续是: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
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
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和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
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个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举例说明
个人捐赠支出来源于单个应税项目所得的,即收入单一化情况下的捐赠
例1:林先生在某运输公司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000元。2005年3
月份领到工资后当即通过民政局捐赠了1000元给养老院,民政局开给他捐赠专用
发票(税前加计扣除为300元)。
解:对养老院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财务人员根据他提供的捐赠发票在扣缴税款
时计算抵扣。
个人所得税=(3000-800-300-1000)×10%-25=65
元
如果林先生将这1000元捐赠给灾区。由于对灾区捐赠是限额扣除,因此允许
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为:(3000-800-300)×30%=570元
应纳税额=(3000-800-300-570)×10%-25=108元
个人捐赠支出来源于多个应税项目所得,即收入多元化下的捐赠
例2:张先生2005年5月取得各项收入20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
2000元,出租房屋收入2000元,电脑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6000元。张先
生当即从中拿出10000元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给某县某农村小学(税前加计
扣除为300元)。
解: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但由于纳税人5月份取得的收入来源于
不同应税项目,现行规定没有明确如何扣除。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选择税负较轻的计算方法。为便于理解,这里提供两种计算办法,一种是选择在税率
最高的应税项目中扣除(简称“选择扣除”);一种是进行平均扣除(简称“平均扣
除”)。
方法一:选择扣除
(1)选择扣除项目:本例涉及三个应税项目,工资收入2000元,税率是
10%;房屋出租税率从2001年1月起降为10%;只有偶然所得税率最高为
20%,因此选择在偶然所得项目中扣除比较有利。如果偶然所得项目不够扣,可以
再选择,上述中,工资所得和房屋出租所得税率都是10%,但工资所得有速算扣除
25元,因此再选择时应当选择在工资所得中扣除。本例中,偶然所得16000元,
而捐赠额是10000元,全额在偶然所得中扣除,不需要进行再选择。
(2)各项所得应纳税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6000-10000)×20%=12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300)×10%-25=65
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10%=120元
张先生本月合计应纳税额=1200+65+120=1385元
方法二:平均扣除
(1)确定各项所得扣除额:
工资所得扣除额:10000×(2000/20000)=1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扣除额:10000×(2000/20000)=1000元
偶然所得扣除额:10000×(16000/20000)=8000元
(2)各项所得应纳税额
工资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300-1000)=0元(收入为
负数,不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1000]×10%=20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6000-8000)×20%=1600元
张先生本月合计应纳税额=0+20+1600=1620元
比较方法一和方法二,选择扣除少纳税235元。
上例中,如果张先生捐赠对象不是农村小学,而是闽西革命历史纪念馆。由于现
行规定对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只能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所以具体操作时,
必须先确定张先生此笔捐赠的扣除限额:工资所得扣除限额:(2000-800-
300)×30%=270元,财产租赁所得扣除限额:(2000-800)×
30%=360元,偶然所得扣除限额:16000×30%=4800元,合计扣
除限额为5430元。再按上述选择扣除或平均扣除计算税款。
方法一:选择扣除
与上面一样,扣除限额全额选择在偶然所得中扣除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6000-5430)×20%=2114元
工资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300)×10%-25=65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10%=120元
张先生合计应纳税额=2114+65+120=2299元
方法二:平均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300-270)×10%-
25=38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360)×10%=84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6000-4800)×20%=2240元
张先生合计应纳税额=38+84+2240=2362元
相比之下,平均扣除比选择扣除多纳税63元。 (bu20050421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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