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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巧取得 税收负担能减轻

录入时间:2005-04-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4/2005信息】 目前,许多人除工资薪金外,还取得 其他合法的劳务报酬。在缴税时,通过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使纳税少一些,合 法净收入多一些。   例:林先生7月~9月取得同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有以下纳税方式可 供选择。   一次性申报纳税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纳税人一次应税劳务报酬超过20000元, 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的税收。如果林先生9月底将 60000元收入一次领取,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1-20%)= 48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30%-2000=12400元, 其获得的净收益为47600元(60000-12400)。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 加成征税。应纳所得税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 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 征十成。也就是说,每次应纳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 高,缴纳的税款越多。而在收入较低的月份,又不能享受到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如 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等。   分次申报纳税   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 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合 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取得劳务报酬,保持收入的均衡,在税收缴纳上很有学问。因 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经过多次分摊,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 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加成),增加净收益。   林先生可以与报酬支付方约定:60000元分3次领取,每月一次,每次 20000元,则林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 3=9600元,比一次性申报少纳税2800元(12400-9600),净收 益50400元(60000-9600)。   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采取由业主为纳税人提供一定费用开支的方式,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名义”收 入,但从另一方面予以了弥补,纳税人不吃亏,关键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如上例,假设林先生7月~9月开支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平均每月 3000元,由业主支付,则林先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仅按分次取得收入计算): (20000-3000)×(1-20%)×20%×3=8160元,比上例少 纳税1440元,净收入51840元(60000-8160)。   可见,对于劳务报酬收入,纳税人通过筹划,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关键是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约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和次数,明确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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