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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巧筹划

录入时间:2005-03-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 局出台了一个新文件,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的主要 内容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适用税率的确认方 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 扣除数。”   一般而言,年终奖金数额较高,最高适用税率往往达到25%~35%,在这样 的计税方法之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税负是最高的,而将奖金平均分到各个月发 放税负最低,所以,将年终奖金分到各月发放也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方法。计 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 发生了变动。   例1:   王先生每月工资4500元,奖金每年总计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 发放和年度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下的税负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北京地区标准 1200元,下同)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   则王先生每月奖金3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 1200=6300元。   63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应纳税额为6300×20%-375= 885元,年应纳税额为885×12=10620元。   方式二:年终一次性发放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3300元,3300元适用 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为3300×15%-125=37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5%、125 (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纳税总额=370×12+5275=9715元   可见,在新的计税方法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将比每月发放奖金节约税款 905元。   “为了降低税负,应取消月奖的发放,而合并做一次性发放”,我们是否可以得 出这样的结论呢?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   例2:   王先生每月工资为4500元,每月奖金1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 18000元。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1500-1200=4800元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4800×15%-125=595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18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25 (根据18000/12=15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18000×10%-25=1775元。   年度纳税总额=595×12+1775=8915元   可见,虽然发放的工资与奖金总额与例1一样,但是在这种发放方式下,比年终 一次性发放节约了税款800元。税款降低的关键在于,将部分奖金于每月发放,减 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可以使得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由15% 降低至10%。与此同时,每月收入并没有因为增加了部分奖金而使得适用的最高税 率提高,仍保持15%。由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结论一:如果将奖金分出部分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 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税负可否进一步降低?如果将奖金一分为二,一半于每月平 均发放,一半于年终一次性发放是否是最优选择?如果不是最优选择,又将如何确定 分配比例呢?下面的例子可以回答这些问题。   例3:   王先生每月工资为4500元,每月奖金1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 24000元。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1000-1200=4300元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4300×15%-125=52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25(根据 24000/12=20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24000× 10%-25=2375元。   年度纳税总额=520×12+2375=8615元   这样确定年终奖和月奖的分配比例又使得税负降低了300元,之所以会产生这 样的效果,关键在于充分利用了年终奖10%的低税率。将例2中的每月月奖金中分 出500元(全年总计6000元),并入年终一次性奖金,这样的重新分配使得分 离出的6000元的适用税率由15%(月收入适用)降低至10%(年终一次性奖 金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要适用10%的税率,需要满足条件:年终一 次性奖金/12≤2000。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为24000元,可以使年终一 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满足该条件同时达到了该条件的临界值--2000元,最大限 度的利用了10%的低税率。   通过计算可以确定,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过24000元,将会使其适用税率 提高到15%,将会增加税负,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为30000元,全年应纳税 额为9715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另外两个筹划的重要结论。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 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 税效果极为明显。   结论三:如果月收入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将年终一次 性奖金与12的商数应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充分利用低税率。当商数与临界 值相等时,税负最低。   对结论三换个角度考虑,可以根据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对应的临界值乘以 12,确定年终奖的金额。即:根据例2中大体确定的年终奖金额求得适用税率为 10%,根据这档税率对应的临界值2000乘以12,最终确定年终奖金额为 24000元,使税负最低。   上面的分析都是假定工资不变,对奖金的发放时间、金额做合理分配,以求得税 负最低,同样道理,也可以对于工资进行合理安排。   如果工资金额高于某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时,可以分离出部分工资作为年终一次 性奖金,降低月收入适用税率,例如月工资7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800元, 最高税率达到20%,税率为15%的临界值为5000元,在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 税率低于20%的条件下,可以将每月应纳税收入高出15%这档税率的800元, 从月工资中转出,作为年终奖金的组成部分。   如果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对年终一次性奖金安排的数额较大,月工资收入适用税 率低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参照结论三,可以适当增加月工资金额,使工资 尽量接近其适用税率对应的临界值,以充分利用低税率。例如,月工资扣除费用后应 纳税额为3600元,适用15%的税率,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为20%, 则可以增加月工资收入1400元,使月工资收入应纳税额达到临界点5000元, 充分利用15%的低税率。(bt200503043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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