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 正文

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4/2003信息】 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纳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个人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利息、 股息和分红等收益按规定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 再投资,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对企业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课征所得税。这样,个人 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又对企业公司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他就可以把自 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 把这笔收益以债券或股票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其结果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收 入所得税,又保证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   国债利息所得和教育储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投资或储蓄时,为了减轻 税收负担,可以选择特定的储蓄方式。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