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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2-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2信息】 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是: 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为X元,费用由乙方自负。其实,这种条款不利于节省税款。 假定钱老师给某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共获劳务报酬50000元,自己支付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10000元。该老师应如何纳税?依税法规定,钱老师应按50000 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则钱老师实际只 获得30000元的收入。 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即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 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则钱老师只需就35000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涉及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 含义,住住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 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 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 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 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 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上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 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a2002112600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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