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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非专利技术指导与相关培训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4-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4信息】 基本案例   韩国LPDK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显示器回扫线圈的电子企业。2000年,该 公司与北京某国有电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韩合资北京LPDJ电子部品有限公司。由 于韩国LPDK公司的技术在世界属于领先地位,技术成分较高,因而在北京公司投 产经营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韩国LPDK公司派专门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 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一场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 对于韩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北京LPDJ公司每次向LPDK公司支 付技术指导费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35万元。截止2003年年底,北京 公司累计向韩国LPDK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661.6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对于这笔技术指导费支出,北京LPDJ公司在每次向韩国公司支付时,依据营 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按照5%的税率代扣了营业税,即每次代扣韩国LPDK公 司在华技术指导服务的营业税=41.35×5%=2.0675(万元),四年累 计代扣税款33.08万元。在税务专家对该公司进行涉税风险诊断时,对于该公司 的这笔涉税业务操作,专家们认为,通过合理筹划,可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的目的。   筹划方案   通过对该项业务涉税流程的分析,专家们提出:由于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不 但要针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还要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一次 最新技术操作的培训,而技术指导与培训在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上是存在差异的。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 156号)的规定,技术指导应依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而《营业税税 目注释》中所称的文化体育业中的培训包括各种培训活动(见《营业税问题解答(之 一)》第十五条),因此韩国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的培训活动应依照“文化体育业” 适用3%的税率。显然,由于这两种活动之间存在的税率差,通过将北京公司向韩国 公司支付的技术指导费重新界定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将支出总额在这两者之间 合理划分,可以达到合理减轻该涉税业务整体税负的目的。   在具体操作上,根据专家的建议,企业财务可通过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 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主讲一次培训会议,中方就这两项服务分 别支付劳务费0.5万美元和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35万元和 37.215万元。这样,中方每次代扣韩方技术劳务的营业税=4.135×5% +37.215×3%=1.3232(万元),比筹划前少缴税款0.7443万 元。按照此方法操作,以北京公司之前支付给韩国LPDK公司的661.6万元技 术指导费为例,只需缴税21.1712万元,合计节税=33.08- 21.1712=11.9088万元。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该公司在2000年到2003年已经按照5%的税率代扣 了韩国公司33.08万元的营业税,对于该项已经履行的纳税义务无法再予以改变, 任何试图通过变动合同等文件资料的方式达到划分劳务性质,少缴税款的举措都已经 超出了纳税筹划的既定范围而成为一种偷逃税的违法行为,毕竟超前性是纳税筹划的 一个根本属性,纳税筹划应体现的是“筹”而非“补”。针对此,北京公司应按照专 家提出的筹划思路,尽早与韩国公司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以后的应税劳务的提 供中,尽可能合法地少缴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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