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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承包合同节税的建安企业

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由于建筑业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有总承 包、分包和转包等多种业务运营形式。工作的流动性较大,所以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具 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相应地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依据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 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建筑业的 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 了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 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 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 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 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如,甲公司承揽一座大厦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3000万元,施工单位 为乙单位,承包金额为2600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则甲公 司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应纳税额为(3000﹣2600)×3%=12万元。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分包合同,甲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则 400万元的收入应属“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那么,应税额为:400 ×5%=20万元。分包合同的签订,为甲公司节税8万元。   据有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 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的安装工程,若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其中, 安装费100万元,设备费500万元,则应缴营业税600×3%=18万元。若 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元,设备由单位内行采购提供,则该安装 企业应缴营业税100×3%=3万元。这一筹划为企业节税15万元。因此,建筑 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 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 中不包括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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