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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私营公司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法集萃--警惕:混合销售中有税收浪费

录入时间:2004-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4信息】 四、警惕:混合销售中有税收浪费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即企业 在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同时,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行为。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并行的税种,征收增值税就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征收营业税就 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其相关规定二者是一致的。   [例10]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2月份,该企业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 出租给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 题,因此在合同的签署上存在如下两种方案:   第一,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按 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5元/度,水的 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60000×5%=8000(元)(其他各税忽略不计)   而该企业提供给公司的水电费,由于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金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 当于缴纳增值税:   7000×0.45×17%+1500×1.28×13%=785.1(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8000+785.1=8785.1(元)   第二,该企业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 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销售价格 确定为: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 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水费收入2670元,电费收入4760元。   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 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152570×5%=7628.5(元)   增值税:   (2670×13%+4760×17%)-785.4=370.9(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628.5+370.9=7999.4(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   8785.4-7999.4=786(元)   第二个方案优于第一个方案,最终企业选择了第二个方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个方案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一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 同。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一并征收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第二个方案,双方分别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 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 利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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