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税收筹划 > 正文

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确定营业额——什么情况下需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三、什么情况下需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 定。   (三)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