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税收筹划:如何进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措施
录入时间:2001-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1信息】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包
括: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
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
本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
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
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其中: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
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
渔业的病虫害预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
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相关的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
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
物院)、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
门票收入,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
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
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这里所说的宗教
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
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7.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
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
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
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伤残保险
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
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
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
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各地
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 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
受免征营业税照顾。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
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当向被保险
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10.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
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
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11.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得
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2.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
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在
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和军
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13.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属于
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4.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
娱乐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5.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其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指世
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但不包括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
务收入部分)营业税。世行项目单位在招标后应当及时向世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
(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办理有
关免税事宜,并为承包商出具承包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证明。
16.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
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 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
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
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奖金往来,金融机构再贴现、
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指在我国境内经国家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的协会、
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按照
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
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此规定执行。
除国务院有专门规定者外,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
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营业税。在具体操
作时,按照现行规定,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
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部(局)、地方
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
纳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17.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规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
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
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
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
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
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
发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免征管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
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
(或受托方)就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货物部分价格明显
偏低,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均包括在免征营
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需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
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
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主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就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
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
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退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