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定价中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某啤酒厂2003年6月底进行市场调查
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某品牌的啤酒在当地市场上已近于饱和,但如果较大幅度地
下调销售价格仍然会促进产品的销售数量上升。调查显示,如果每吨3050元(不
含增值税,下同)调整到3010元,则预计销售量将会比2003年5月的销售量
增加2%,但是如果调整为2990元时,销售量将增加2.5%。企业经过计算后
发现,如果定价为3010元,则企业每吨可能多收益20.2元[3010×(1
+2%)-3050],而如果定价选择为2990元时,则企业每吨可能多收益
14.75元[2990×(1+2.5%)-3050]。两种方案相比较,前一
种定价选择比后一种可能带来更多的收益,因而企业选择了3010元的定价策略。
实际上,啤酒厂的这一选择是不恰当的,如果从税收利益方面考虑,企业甚至会
丧失更多的经济利益。
按照现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生产和销售啤酒,按定额税率计算缴纳消费
税。啤酒销售价格在3000元/吨以下(不含增值税)的,其定额税率为220元
/吨;销售价格在3000元/吨以上(不含增值税)的,其定额税率为250元/
吨,也就是说3000元以上与3000元以下,在单位税额上相差30元/吨。如
果,纳税人啤酒的销售价格在3000元左右时,决定纳税人经济效益的因素就不单
是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还必须考虑消费税的因素了。在现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下,
该案例中的两种定价策略所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实际上并不是啤酒厂的计算结果。啤酒
厂选择2990元的定价方案,每吨啤酒的消费税为220元,而选择3010元的
定价方案,每吨啤酒的消费税为250元,经过计算不难发现,选择2990元的方
案比选择3010元的方案多收益24.05元(1.02×250-1.025×
220+14.75-20.2),而且按照市场调查显示,销售数量还可能增加更
大,也就是说选择低定价方案比选择高定价方案更好。(h200406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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