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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对照税法说纳税案例剖析(六)

录入时间:2003-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3信息】 [案例110]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白酒生 产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1999年×月发生的下列经营业务:   ①本月购进已税白酒40吨,购进金额负担100000元,进项税额负担17000元,已 验收入库(期初无余额);   ②本月领用购进的已税白酒32吨,用于连续生产低度白酒40吨:   ——其中30吨低度白酒销售给国内某糖酒采购供应站,实现销售收入120000元, 收取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企业已作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42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其他应付款  2000   应交税务-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其中5吨低度白酒分给本厂职工用于职工福利,已按成本价13000元,作如下 财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13000   贷:产成品  13000   ——其中5吨低度白酒用于出口,其离岸价格2200美元,外汇牌价为1美元兑换 8.3元人民币,已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未取得报关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US)  18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260   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120000×25%-100000×25%=5000(元)   应纳增值税=20400+2200×8.3×17%-17000=6504.2(元)   消费税纳税审核:   ①审核:“其他应付款”账户,发现白酒包装物押金2000元,没有计入白酒销售 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②审核“应付福利费”账户,发现将5吨低度白酒分给本厂职工用于职工福利, 属视同销售行为,应计征消费税;   ③出口白酒未取得报关单;   ④在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时,将当月购入的已税白酒40吨所含消费税款全部扣除, 没有按当月生产领用数量32吨扣除。   计算应补(退)税额,并作财务调整:   ①随同白酒出售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2000元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应补消费税:2000÷(1+17%)×25%=427.35(元)   应补增值税:2000÷(1+17%)×17%=290.6(元)   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717.9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27.35   ——应交消费税(销项税额)290.60   ②将5吨低度白酒用于职工福利,属视同销售行为,应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应按 照同类白酒销售价格20000元计算纳税   应补消费税:20000×25%=5000(元)   应补增值税:20000×17%=3400(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③未取得报关单原件的出口白酒应视同内销货物,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20000 元计算征收消费税:20000×25%=5000(元)增值税不退。   ④将外购已税白酒用于连续生产白酒的,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32吨计算扣除应 税白酒的已纳税消费税税额:   允许扣除的外购白酒已纳税额=32×100000÷40×25%   =20000(元)   应补多扣的外购白酒已纳消费税额:100000×25%-20000   =5000(元)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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