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避税筹划新思路——利用委托加工产品进行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3信息】 三、利用委托加工产品进行税收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工业企业接受
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税,税率显然是
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企业通过改变加工方
式,将自制产品尽可能以“卖给对方”的。待产品生产出来时,就直接向购货方分别
收取材料费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由购货方的直接进料,使产品
销售不须在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
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工加工的
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事先搞
清: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
1.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案例97] 丰收卷烟厂委托大华工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
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丰收卷烟厂后,丰收卷烟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
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
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
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暂不讨论。
①丰收卷烟厂向大华工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②丰收卷烟厂销售卷烟后,就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③丰收卷烟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95-275)×(1-33%)=80×67%=53.6(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回收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
售。
[案例98] 丰收卷烟厂委托大华工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
工费用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丰收卷烟厂后,丰收卷烟厂对外售价仍为700元。
①丰收卷烟厂向大华工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50%=260(万元)
②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丰收卷烟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费税。
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80×67%=120.6(万元)
(3)两种情况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
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丰收卷烟厂向大华工厂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
之和170(75+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
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
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
与其盈利有关。
2.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如果生产者购人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方
式是轻,还是重呢?
[案例99] 丰收卷烟厂将购人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厂甲类卷烟;加工
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75×67%=50.25(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
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行加
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消费品的税基本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
(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
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
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
工应税消费品和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
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
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的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
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
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上述筹划是在现行税制下进行的,如果国家对此作了调整,则另当别论。纳税人
进行税收筹建,一定要注意税法规定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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