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录入时间:2001-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1信息】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
内的货物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
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海关是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
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对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等。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
率(税额)表》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
业的节税策划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
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消费层次趋向国际化,因此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扩大,特别
中国人一向有"崇洋"的心理,这就为我们进行有效地节税策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首行我们就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来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如果我们从少交税款的动机去进行节税策划的话,由于消费税税率对于具体进口
消费品是一定的,只能对计算公式中的分子进行策划。说到底就是要对关税的完税价
格进行策划,而这一点我们在第三节中已做了详细的说明。所以,我们只要能够减小
分子,就可以减小组成计税价格,进而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1)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
的,按最高税率征税;(2)纳税人应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
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
的最高税率征税。例如某外贸公司进口化妆品的同时又进口护肤护发品,如果其不分
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则海关在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则会按照化妆品的30%
的最高税率征税,这样就加重了进口护肤护发品税收负担。如果该公司将化妆品、护
肤护发用品组成成套消费品进口报关时,则按此项成套消费品全额和30%的最高税率
交纳消费税税款。这就告诉我们在进口报关时,必须注意进口消费品的组合问题,否
则由于不清,很有可能给你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另外,由于我国的税制改革刚刚开始不久,虽然新税制大框架已经建立,但是许
多具体的税种的设置及开征办法很不完善,有些基本上还在延用原有的税收征收规定
和办法。进出口税收制度也一样,原有的工商统一税虽说已被取消,但新的税种(增
值税、消费税)的一些规定和执行办法或实施细则还没有以完善的形式出台,旧的规
定仍然有效并在执行,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优惠政策,现在从法律效力上讲依
旧有效,这就要求相关企业能够充分地利用新旧两套税制转换的短暂空隙,尽可能地
利用和享受优惠政策,在进口税上(即增值税、消费税)获取税收优惠,达到少交或不
多交税的效果,即节税效果。具体的优惠政策将在或已在有关章节中讲到。
附一: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95号文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
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金银首饰,以金银为基底的包镀其他贵金属的首饰,以及
上述首饰的镶嵌首饰,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海关总署文)。
附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调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