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税收饶让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1信息】 《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
细则》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税法及政府
的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
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
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
得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
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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