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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盈亏互抵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1信息】 现行《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 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 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 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计算。 [案例] 厦门日精电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发生亏损390万元,1994 年盈利60万元,1995年盈利120万元,1996年盈利140万元,199 7年发生亏损30万元,1999年盈利50万元,1999年盈利190万元。对 于企业1993年发生的亏损,应当从1994年开始进行弥补,弥补期到1999 年止。虽然从1994年开始,逐年延续弥补,但到1999年末,仍有10万元 (即390-60-120-140-50)尚未弥补,但弥补期已满,1999年不能再 弥补1993年的亏损。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 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的,可以用盈利抵扣亏损,盈 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的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 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 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 率纳税。 [案例] 斯福临集团公司系美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深圳福临电气公司、赣南斯福电子 公司两个分支机构。深圳福临电气公司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 方所得税税率仍为3%。赣南斯福电子公司税率为33%。1993年,深圳福临电 气公司发生亏损400000元,赣南斯福电子公司盈利700000元;1994 年深圳福临电气公司盈利600000元,赣南斯福电子公司盈利750000元。 美国企业选定额南斯福电子公司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美国企业各分支机构有盈有亏的,盈亏扣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 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则1993年企业应纳税额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00000-4000000=30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 按规定,发生亏损的机构应当以该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 仍有利润的,再按该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弥补亏损的部分应当按为该机构抵亏的 机构的税率纳税,则1994年应纳税额为: 深圳福临电气公司应纳税额: 弥补亏损部分利润应纳税额=400000×33%=132000元 弥补亏损后余额应纳税额=(600000-400000)×19% =36000元 深圳福临电气公司应纳税额=132000+36000 =169000元 赣南斯福电子公司应纳税额为: 赣南斯福电子公司应纳税额=750000×33%=247500元 全公司应纳税额为: 全公司应纳税额=甲机构应纳税额十乙机构应纳税额 =168000十247500 =415500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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