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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进行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1-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 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是: 1.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 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 担的税款。 2.税法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 外所得,依照税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 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 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 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 3.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上 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 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 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5.上述计算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 指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而 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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