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4信息】 金融中介贷款,又称联结贷款,是指在母
公司投资于子公司时,先将足够的资金存入国际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向国外子公
司贷款。在还本付息时,先由子公司偿还给中介机构,再由中介机构偿还给母公司。
金融中介贷款是将公司内部的直接贷款业务中间插入了一个金融机构,从银行角度看,
这笔贷款毫无风险,因为母公司的存款可以做100%的担保,而且借款子公司支付
给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要高于银行支付给母公司的存款利率,银行可以从中获得收益。
由于金融中介贷款风险较小,可以要求较低的报酬。
金融中介贷款是跨国公司之间在资金冻结条件下转移资金的一种技巧,从政府角
度看,当外汇短缺而又无法有效地吸引外资时,必然要限制外汇流出。而从跨国企业
的角度看,为了追求其资源的最佳配置,实现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充分调动和利
用资金,所以要尽量避免资金被冻结,而且更要想方设法在资金被冻结时还能有效的
加以利用。对于资金冻结的风险,跨国公司可以采用金融中介贷款等多种手段消除资
金冻结所带来的损失,增加公司的总体利益。金融中介贷款一方面可以在资金冻结的
条件下为公司转移资金,而在另一方面,又可以获得节税收益。
企业运用金融中介贷款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规避国家对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限制,
从中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收益:
(一)可以规避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
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
间安排了一个中介机构,使得母子公司之间的直接贷款,变为了金融机构贷款,从而
规避了政府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限制,使得其借款公司的利息支出得以全额扣
除,获得利息扣除的节税收益。
(二)可以规避对非金融机构贷款损失扣除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第一条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之间借出的款项,
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
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
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
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生亏损甚至破产、倒
闭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借款子公司发生破产、关闭等情形,贷款母公司可以获
得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收益。
(三)利用母子公司之间的税率差获得节税收益。当贷款母公司适用的税率高于
借款子公司的适用税率时,母子公司之间可以利用税率差,转移利润,获得节税收益。
举例,假定深圳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石家庄设立一子公司
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乙
公司由于扩展经营业务的需要,向深圳甲公司借入1000万元。
方案一:深圳甲公司直接将资金贷给乙公司使用,利率为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
款利率8%计算。
则甲公司获得利息收入1000×8%=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0
×15%=12(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但在所得税前只能扣除
1000×50%×8%=40(万元),从而少纳企业所得税=40×33%=
13.2(万元);则公司集团共获得节税收益13.2-12=1.2(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先将资金1000万元存入中介银行,利率为7%,中介银行再
将等额资金贷于乙公司,利率为8%。
则甲公司获得利息收入1000×7%=7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0
×15%=10.5(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从
而少纳企业所得税=80×33%=26.4(万元);则公司集团共获得节税收益
26.4-10.5-10=5.9(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向关联方借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
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方案一中乙公司所支付的利息80万元不得全
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能扣除50%,其余部分在所得税后列支,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因此方案二更好些。(a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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