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误区篇):所得税会计方法不能改变应纳税额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十三、所得税会计方法不能改变应纳税额
有人认为,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用,可以改变应纳所得税额,这是对所得税政策
和所得税会计方法的一种误解。
所得税会计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
递延法和债务法。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要区别在与,前者对永久性差异
和时间性差异不作区分,直接按当期应交税金确认所得税费用,后者对时间性差异影
响纳税的金额要求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按照应交税金与递延税款金额(或转
销金额)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因而,两种方法对当期的会计利润影响不同。
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仍然是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对当期
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作纳税调整处理,然后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
税税率进行计算。这了点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无关。会计上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费
用以应交税金和递延税款为基础确定。
因此,对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只能改变不同年度的会计利润,而不能改变应交
税金,并且仅限于存在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如果仅有永久性差异,而无时间性差异,
则不能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或者说,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结果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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