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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也得讲究“防身术”--企业承包经营的筹划失败实例

录入时间:2004-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4信息】 在租赁中,双方签订一份规范的租赁合同 是非常重要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往往会通过订合同来确定,合同内容合法才 是有效合同。企业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关注税法,根据税法规定 制订相应条款。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降低风险,而且还会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   例如,为加强对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 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 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的,并 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 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被承租企业若处理不当,会使企业陷入不利的境地。   实例:华天商场在2003年初承租给刘某经营,承租合同中规定,商场每年向 承租人刘某收取12万元承包费,其他一切经营事宜由刘某负责,经营成果归刘某所 有。刘某未改变商场的名称,也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该商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 动。这一年,该商场一直没有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2004年1月,主管税务机关 向华天商场发出了限期纳税通知书。   接到限期纳税通知书后,华天商场十分不解,声称;当初承租合同中已经明确规 定,商场除收取承包费外对一切事宜不负责任;刘某承租了企业,纳税应由刘某负责。 但税务机关指出,承租合同中的规定不能改变被承租企业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身份。 这样,华天商场处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上:一是合同订立时很难确定具体应由对方承担 的所得税款;二是如果承租方违反税法经营,还会将这一违法风险转嫁到华天商场身 上。最后,这件事以刘某承担2003年所得税款解决了。   通过这一事件,被承租企业认识到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斟酌与刘某签订的 合同。于是,他们聘请注册税务师和律师一起对合同进行研究。注册税务师和律师指 出,企业租赁经营大多是承包经营,承租方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交纳一定 的费用,其余事项和经营成果归承包方,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被承租企业。因此, 被承租企业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不宜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租赁费用总额,应考虑经营期间的所得税税款支 出;   二是需设立相关条款,用以控制,避免承租方在经营中从事违法活动;   三是在难以与承租方进行有效协调的情况下,可以建议承租方承租企业后重新进 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bu20040729024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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